(2017)云0102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陶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陶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769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982B。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登,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陶杨,女,苗族,1986年7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1.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