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麦锡威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锡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53行终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麦锡威,男,汉族,194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麦锡威因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麦锡威上诉请求:撤销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行初21号行政裁定,裁定由云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2日,上诉人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2016年12月28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只提交棚架被破坏的图片,缺乏提起诉讼的事实根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对于2016年12月1日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在涉案鱼塘棚架的事实,有承包涉案鱼塘地块花木场的场主梅树祖的哥哥目击腰古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张伟明在现场指挥几名工人,使用钩机对上诉人合法搭建的棚架进行强制拆除(有视频为证),拆除上诉人约5000平方米的棚架。综上,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云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麦锡威起诉认为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搭建的棚架,提供其搭建棚架的费用支出收据、照片、棚架被拆除后的照片和二审提交的视频资料,上述证据仅证明上诉人的棚架被拆除,未能证明棚架被拆除与云城区腰古镇人民政府存在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起诉主张的事实缺乏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