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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国才、湖北广水凤舞科技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才,湖北广水凤舞科技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才,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委托代理人:殷忠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北广水凤舞科技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郝店镇双岗村。法定代表人:刘凤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杨,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国才与被执行人湖北广水凤舞科技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湖北广水凤舞科技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81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佑胜审判员  李运国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