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郑涛、曾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涛,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涛(曾用名郑道会),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7日,四川省古蔺县人,住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曾辉,男,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住眉山市彭山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彭 明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