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小四与周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四,周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533号原告:崔小四,安徽省芜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安徽省芜湖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蔡明祥,总经理。崔小四与周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崔小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小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小四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崔小四负担。审判员  吴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