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廖小情与廖桃元、廖雄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情,廖桃元,廖雄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262号原告:廖小情,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廖桃元,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廖雄飞,男,1973年4月9日,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元(被告廖雄飞之父),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情与被告廖桃元、廖雄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免交)。审 判 长 林 健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人民陪审员 林文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