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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75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奎志诉池北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吉7503行初13号原告:王奎志,男,1940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池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霍德军,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乃娟,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子联,该区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娜,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科科员。原告王奎志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奎志以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准备自行与被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奎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台益奎审判员  郭云海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士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