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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守侠、单德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侠,单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211号申请人:刘守侠,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单德福,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守侠与被申请人单德福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德福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