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彦力与曹同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彦力,曹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周彦力,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曹同堂,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彦力与被执行人曹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