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福民与彭军、程赛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民,彭军,程赛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35号原告:曹福民,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二中胡同总校家属楼2单元206室。被告:彭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龙腾苑小区5号楼4单元5404室。被告:程赛芹,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龙腾苑小区5号楼4单元5404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曹福民与被告彭军、程赛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曹福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福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福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曹福民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