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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福民与彭军、程赛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民,彭军,程赛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35号原告:曹福民,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二中胡同总校家属楼2单元206室。被告:彭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龙腾苑小区5号楼4单元5404室。被告:程赛芹,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龙腾苑小区5号楼4单元5404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曹福民与被告彭军、程赛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曹福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福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福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曹福民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