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文轩与杨宇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轩,牡丹江市照庆小学,杨宇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89号原告:刘文轩,男,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理人:吴东梅,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照庆小学,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平安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435584-8。法定代表人:李丽霞,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宏,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照庆小学副校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照庆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被告:杨宇琛,男,200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理人:李冬冬,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电信职工,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轩与被告杨宇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文轩法定代理人吴东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原告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吴东梅负担。审判员 贾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