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祝洵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洵,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708号原告:祝洵。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洵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洵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