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287号原告:唐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马某,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马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尽快偿还,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马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5日,被告马某借原告唐某款5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等额欠据1枚。上述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审判员高玉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丛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