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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李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李庚,潘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住所浦北县小江镇解放北路33号被执行人:李庚,男,1969-11-11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潘朝玉,女,1968-11-19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108号,因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