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严家洪与被告毛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洪,毛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99号原告:严家洪,男,1962年4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毛经超,男,1988年1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严家洪与被告毛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严家洪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