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菲菲、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菲菲,吴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664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员工。被告:吴菲菲,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吴勇,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菲菲、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被告吴菲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菲菲偿还结欠贷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借期利息及罚息、复利,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利息10199.24元,之后至还款日止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有关贷款利率执行);2.判令吴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吴菲菲于2015年6月3日以养殖跳鱼资金不足为由,向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城关信用社借款50000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6.65‰计收罚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6.65‰计算复利,由吴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于2015年6月3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此有农村信用社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为凭。借款已逾期,借款人至今尚结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未果,吴菲菲、吴勇未履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吴菲菲承认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拟证明2015年6月3日,吴菲菲向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6.65‰计收罚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6.65‰计算复利,并由吴勇提供连带保证;2.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借款50000元于2015年6月3日发放至吴菲菲贷款账户,但吴菲菲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截止至2017年3月21日止,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199.24元。吴菲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分析认证认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合法,且吴菲菲亦无异议,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吴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菲菲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依约向吴菲菲发放了50000元贷款,吴菲菲应按约支付本息。吴菲菲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后未再偿还任何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吴菲菲支付本金5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10199.24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吴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吴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菲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0199.24元,自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吴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吴勇承担了清偿责任,则有权向吴菲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为653元,由吴菲菲、吴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javascript:SFLC2(21651,204,4,0)?)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FLC2(21651,205,5,0)?)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