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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海旗与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旗,张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旗被执行人张永春王海旗与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旗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春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永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海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永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海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