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俊学与张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学,张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学,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英春,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关于张俊学申请执行张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英春银行存款2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