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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梅莉与周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莉,周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杨梅莉,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周咏彬,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生。关于杨梅莉与周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梅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周咏彬归还给杨梅莉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咏彬工资及公积金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咏彬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的工资账户。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咏彬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分行工资账户中人民币36650元(含650元执行费),经杨梅莉与周咏彬协商,申请执行人杨梅莉表示对余款14000元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宇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