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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文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文彬,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回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09年11月6日被罚款200元并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丁文彬持C1类驾驶证驾驶前轮无制动装置、前照灯装置工作失效的无牌电驱动三轮车,沿瑞安市安阳街道商城南路由西往东行驶。22时15分许,车辆行至商城南路108号前地段,车辆碰撞并碾压前方在车行道内停留的行人潘某致其受伤。事故后,被告人丁文彬拨打120、110报警,后在医院被交警查获。被害人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30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潘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肇事车辆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2017年5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文彬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16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文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章某、南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病人受理表格,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文彬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文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