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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013号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范军。委托代理人彭文科,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清。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30元,减半收取计15215元,由原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旷 杰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