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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旭、徐会东与董延浪、仲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徐会东,董延浪,仲波,仲其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367号原告:徐旭,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原告:徐会东,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董延浪,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波,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其林,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旭、徐会东与被告董延浪、仲波、仲其林身体权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徐旭、徐会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旭、徐会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旭、徐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保全费100元,合计300元,由徐旭、徐会东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沈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