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喜林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林,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245号原告:张喜林,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牛兆臣,村长。原告张喜林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赵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