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瑞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瑞楠,于庆菊,孙广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7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侯海龙,系公司行长。被申请人:于瑞楠,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被申请人:于庆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于瑞楠之父。被申请人:孙广荣,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于瑞楠之母。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诉被申请人于瑞楠、于庆菊、孙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瑞楠、于庆菊、孙广荣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于瑞楠、于庆菊、孙广荣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