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95-97号建大商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6928109-4。法定代表人叶世坚,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红袍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5314506-0。法定代表人翁绳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现状向申请执行人南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第7幢1-3层107室房产;二、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号(紫阳古城)房权证号为20××71号的房地产。经查,因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福建省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纠纷,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未取得武夷山市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第7幢1-3层107室房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取得武夷山市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第7幢1-3层107室房产,该项内容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取得上述房产时再予恢复执行,对所查封的财产处置需一定的时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查封的财产进一步处置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蕊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