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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万才与被告朱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才,朱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61号原告:胡万才,男。被告:朱兵,男。原告胡万才与被告朱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万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万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胡万才负担。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