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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万良玉与胡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良玉,胡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财保28号申请人:万良玉,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胡杰,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人万良玉以被申请人胡杰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万良玉受伤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杰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并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12511021900347715566)。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杰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