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胡玉兴、蔡欢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胡玉兴,蔡欢欢,胡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胡玉兴,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蔡欢欢,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胡雪芬,又名胡玉娟,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小红申请执行胡玉兴、蔡欢欢、胡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