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勇、刘倩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1执恢53号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勇、刘倩:本院立案执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勇、刘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4)项的规定,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