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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执52号申请执行人: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定代表人:李应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鲁仕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刚,系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总指挥长。本院在执行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防水保修金100000.00元。由于在保修期间此项目防水出现部分维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专业修缮防水公司修缮,修缮后从该防水保修金中扣出修缮款,支付给防水公司作为人工工资,因此该案在扣除修缮款后,申请执行人所应申请执行的防水保修金只应为87826.63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8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