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乾与被告刘世飞、党小利、刘林怀、张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乾,张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810号之一申请人:韩乾。被申请人:张晓艳。原告韩乾与被告刘世飞、党小利、刘林怀、张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晓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商业步行街项目2幢1单元601号房屋(房产证明号0250**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晓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商业步行街项目2幢1单元601号房屋(房产证明号0250**号);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