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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枫泾支行与王丽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枫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字10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9410.5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中央大道361、363、365号房产以及位于吕巷镇建新二村XXX号XXX室房产。目前查封的房产暂时不宜处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字109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