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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平、周莼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平,周莼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01号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平(曾用名金铭),男,1970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0041913373族,无锡市惠山区人,住无锡市惠山区,现在大丰市盐城监狱大中农场第五监区服刑。被告:周莼一,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无锡市惠山区人,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平、周莼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汤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