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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百奎、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百奎,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王金法,杨节富,俞小平,王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百奎,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金法。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金素五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杨节富。被执行人:王金法,男,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杨节富,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俞小平,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王金松,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富阳市。申请执行人林百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0298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孙锦云、杨节富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郊半岛云龙阁1号2401室住宅及W1-93、W2-465号二个车位【权证号:富房预字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240000元【详见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深国策评字HZ[2017]010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5月18日10时至2017年05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杨梦成(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51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锦云、杨节富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郊半岛云龙阁1号2401室住宅及W1-93、W2-465号二个车位【权证号:富房预字第XXX号】归买受人杨梦成所有。二、买受人杨梦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