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复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移水、郑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进发,郑移水,郑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复5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进发,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郑移水,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玉芬,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案外人:林海卫,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复议申请人谢进发因与郑移水、郑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谢进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谢进发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进发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 俊审 判 员 陈树年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