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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天恩、徐玉好等与陈银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恩,徐玉好,陈银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13号原告宋天恩,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徐玉好,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天恩之妻。被告陈银环,女,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现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恩、徐玉好诉被告陈银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天恩、徐玉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天恩、徐玉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恩、徐玉好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天恩、徐玉好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倪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