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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760号原告: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贾朝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高泽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因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380,由原告山东华傲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