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晓莹申请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明、张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莹,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明,张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谢晓莹,女、白族,1985年生,耿马自治县人,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城区。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64972-0)。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813。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汉明,男,汉族,1957年生,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光琼,女,汉族,1977年生,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谢晓莹与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明、张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晓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晓莹与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汉明、张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还款义务,权利人谢晓莹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公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临国用(2013)第((((号(地号:(((((((((((((((,面积:36754.0000㎡)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合法抵押权给申请执行人,且本院审判部门已对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临翔区“文林秋苑”工程项目相关房产进行保全。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均已设定抵押及被司法机关查封,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注册登记情况。现因被执行人属于资不抵债企业,涉及社会群体利益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查封保全房产及抵押土地,因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工程项目尚未全部完工,工程项目未结算验收合格及交付流通使用,仍属在建工程,暂时难以价值评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并经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中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