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杨群宝,俞维安,应敏,应七来,应忠恩,徐星,孔巧荣,胡苏圭,胡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7174418-5。法定代表人倪汝华。委托代理人张永强,1983年1月1日出生,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全权代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西关乐业路1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562354281。法定代表人杨群宝。被执行人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锦街235#,组织机构代码:550529929。法定代表人俞维安。被执行人杨群宝,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俞维安,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敏,女,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七来,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忠恩,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街道南市。被执行人徐星,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孔巧荣,女,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苏圭,女,1947年5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美红,女,1954年10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街道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昊晟工贸有限公司、杨群宝、俞维安、应敏、应七来、应忠恩、徐星、孔巧荣、胡苏圭、胡美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