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540号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6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丁松。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胡亚隆,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鑫苑路交叉口三石大厦22层01层。法定代表人肖欢欢。委托代理人亓冬生、郭东兴,北京市中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天行健足浴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