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高件、泮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高件,泮群,陈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叶高件,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泮群,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陈丽华,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叶高件与被执行人泮群、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叶高件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5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泮群名下无房产,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无数据,陈丽华名下无房产,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有车辆登记(状态显示为查封)。2017年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泮群进行网上布控,2017年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泮群、陈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叶高件确认被执行人泮群、陈丽华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邵谊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