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成武申请执行四川欧雷斯特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成武,四川欧雷斯特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阳成武,男,住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路。被执行人:四川欧雷斯特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南齐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本院在执行阳成武与四川欧雷斯特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庾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