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26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负责人:张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某,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系原告单位主任。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8日,居民。被告:薛某某,女,汉族,现年56岁,住址同上,居民,系王长乾之妻。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种文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