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霞与磐石中材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霞,郭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7号申请执行人:郭霞,女,1976年3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中材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春生,经理。被执行人:郭春生,男,1963年1月2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郭霞与被执行人磐石中材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审 判 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