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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郭中坤、范家荣、郭忠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郭中坤,郭忠英,范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法定代表人:李珺被执行人:郭中坤被执行人:郭忠英被执行人:范家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中坤、范家荣、郭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中坤、范家荣、郭忠英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