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蓬安县相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618号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蓬安县相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恒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特别授权),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英,女,生于1983年08月2日,汉族,住蓬安县。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被告田红英已全额支付了所欠物管费,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卫东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人民陪审员 郑超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