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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平舆县普元服饰有限公司、李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平舆县普元服饰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25号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锦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学中,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潇,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平舆县普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西5-5)。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博,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普元服饰有限公司、李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超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