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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永青与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青,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青,男性,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青县潍高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曹乃刚。本院在执行刘永青与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青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