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永青与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青,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青,男性,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青县潍高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曹乃刚。本院在执行刘永青与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青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