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振兰与陈哲军、牛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振兰,陈哲军,牛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振兰,女,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哲军,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娜,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振兰因与被申请人陈哲军、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振兰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有法不依,故意编造法律文书内容。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振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振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