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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72徐玉军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军,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军,男,1965年11月6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北区8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18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徐玉军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1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茆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